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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科男子无证高度醉酒驾驶,汪清法院依法从重处罚

采写:谭啸 【字号 】 浏览次数:685   发布时间:2014年9月2日 打印本页

    

    日前,汪清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汪清县鸡冠乡某村包某无证、高度醉酒驾驶无牌机动车,且具有危险驾驶的前科,被汪清县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4月24日,包某在和朋友喝完酒后,驾驶着两轮摩托车开往鸡冠乡影壁村,行至汪罗公路17公里600米处,包某因为酒精作用,操作不当致使摩托车倒地滑出,自己也被甩到了对面驶来的四轮拖拉机上,随后,包某因为身体多处骨折被送往汪清县中医院救治,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包某当日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223mg/100ml,远远超过了国家规定的醉酒驾车酒精含量认定标准80mg/100ml。
    经汪清法院开庭审理,发现包某不仅仅是醉酒驾驶的问题,其本人亦没有摩托车驾驶证,且所驾驶的两轮摩托车也没有牌照,更严重的是,包某之前就有过危险驾驶的前科,曾经被判处过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属于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受过刑事处罚却没有悔改,包某为自己的多种危险驾驶行为付出惨痛代价,不仅是身上锁骨和肋骨七处骨折的身体伤痛,包某还要承担危险驾驶的法律责任。
    综合包某的以上情节,考虑到包某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汪清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以包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法官提醒大家,醉酒驾驶是高度危险的行为,其构成危险驾驶罪不需要造成危害后果,这样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增加酒后驾驶的违法成本,警示和威慑酒后驾驶的行为;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辆,酒后驾驶当然构成危险驾驶,所以才有了包某这样即使驾驶摩托车使自身受到伤害,但也要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况发生。“酒后不驾车,驾车不喝酒”不仅仅是一句善意的劝告,更是来自法律长鸣的警钟,是对自己、对家人、对社会负责任的行为。



发布人:郭艳 发布时间:2014年9月2日 审核: 穆峻秀 发布单位: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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