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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清县地方税务局下户准入制度

采写: 【字号 】 浏览次数:56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4日 打印本页

    

     为贯彻省、州局工作精神,落实所有下户都要进行备案工作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范》、《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稿)》、《延边州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加强税收软环境建设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纳税评估准入制度

    (一)纳税评估计划制定

    征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各科室提交的纳税评估计划建议名单和州局通过风险管理平台推送的任务当日,对评估信息进行筛选分类,提出评估处理意见,明确具体办理科室以及纳税评估其他事项,并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

    (二)纳税评估计划审批备案

    经过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征管科填写《纳税评估计划审批备案表》,并将《纳税评估计划审批备案表》在纳税服务部门备案。征管科同时将本期没有列入评估任务的案源信息反馈给案源提供部门。未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和服务部门备案的,擅自进行评估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纳税评估计划执行

    1、在纳税服务部门备案后,征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金三系统制作评估计划推送给评估科室。

    2、评估人员依法进行纳税评估时,对纳税人要实行事先告知制度,包括:评估机关、评估人员、评估期限、评估开始和结束时间、监督举报电话12366投诉举报电话。税务机关应派出两名人员进行纳税评估,并在评估时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纳税人保守秘密。

    3、评估人员在实施评估任务时,要认真听取纳税人对涉税情况的陈述和意见,主动开展税法宣传和政策解读,提前告知纳税人应注意的涉税事项,及时进行风险提示,避免非主观故意受到处罚,引导纳税遵从。

    4、评估人员不能按规定时限完成评估的,应向征管科出具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并报主管局长批准后,方可继续评估,并将逾期原因向纳税人说明。

    5、评估结束后,如果纳税人需要补缴税款,评估人员需向纳税人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和自查补税表,告知纳税人需要补缴的税种和税金情况。

    (四)征管部门与服务部门定期对纳税评估准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汇总和分析,通报上期的纳税评估准入工作开展情况,强化税源管理。

    二、日常管理下户准入制度

    (一)下户计划制定

    1、税源管理部门、职能科室在日常征收管理工作中发现纳税人存在涉税风险点的,填制《日常管理下户审批备案表》,提交科室负责人审批;

    2、相关科室根据本局或上级的工作安排临时需要进行下户的,填制《日常管理下户审批备案表》,提交科室负责人审批;

    (二)下户计划审批

    相关科室负责人在收到《日常管理下户审批备案表》的当日,对下户内容进行分析,同意下户后,报主管局长审批。

    (三)下户名单备案

    经过主管局长审批同意后,相关科室将《日常管理下户审批备案表》在纳税服务部门备案。未经主管局长同意和服务部门备案的,擅自进行下户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4日 审核: 蔡重默 发布单位: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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