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吉社保[2018]1号文件《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2018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审核工作的通知》的部署,汪清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开始开展2018年度参保单位缴费基数的申报工作。
政策标准
按省人社厅《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6]41号)文件规定:2018年,我县单位职工身份参保缴费人员申报的缴费基数应为其2016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10%,即4278.91元。月缴费基数的60%为我们常说的下限,即2567.35元;其300%为上限,即12836.73元。2017年度月平均工资介于缴费基数的60%-300%(上下限)之间,按照本人2017年月平均工资额核定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月平均工资低于下限(缴费基数的60%)的,以下限2567.35核定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月平均工资高于上限(缴费基数的300%),以上限12836.73元核定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失业保险基数按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申报。
申报方式
吉林省社会保险网上经办系统的企业用户可通过数字证书登陆网上经办系统,于[年度工资申报]模块进行申报缴费基数,具体流程见社会保险工作交流群公告。未办理UKEY的企业用户由单位人事携单位公章、u盘到我局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科拷贝《2018年参保人员申报实发工资统计表》电子表进行填报。
用人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应真实准确,且申报后需由职工本人于《2018年度职工缴费基数确认表》签字按手印确认。
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是参保单位的各项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工作顺利开展的基础,也是各参保单位能否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关键。望各参保单位能够准时如实申报,与我局紧密沟通,积极配合,顺利完成2018年度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对未按规定申报的单位,县社保局将依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核收欠费及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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