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经贸委、公安部有关“汽车报废标准”的文件规定,对如下到达报废的车辆进行强制报废,其行驶证、登记证书、牌照声明作废。 十二月份逾期报废车辆:大型汽车4辆,小型汽车18辆,普通摩托车4辆,合计26辆。(明细附后) 以下车辆的车主请自公告之日起立即将车辆送交物质回收部门,将机动车登记证书、牌照、行驶证,交到汪清县公安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如有异议,请与汪清县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联系。 联系电话:0433—8905082
汪清县公安交警大队车辆科
二0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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