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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行政诉讼法》第47条的适用

采写:李卫群  摄影/像:童超 【字号 】    发布时间:2015年6月24日 打印本页



    
一、依法依程序履行职责
      在执法实践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常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申请,如消费者投诉、产品质量申诉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此类申请时,要依法依程序履行职责。
(1)依法审查
审查申请人的申请,在法定期限内决定是否受理。对符合条件决定受理的,告知申请人。对不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2)及时处理
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3)甄别申请人的诉求事项
      在一些申请中,申请人既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追究、惩处加害人的违法行为(如依法查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等),也要求加害人对其遭受的损失给予赔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仔细加以甄别,根据不同的诉求事项分别适用不同的程序规定全面履行职责,既不遗漏申请事项,也不能仅仅以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来替代对申请人权利益的保护。
      二、拖延答复等行为同样构成违法
      《行政诉讼法》修改前,司法实务中对行政机关实质上已经履职但程序上不答复、拖延答复的情况采取较为宽容的态度,认为行政机关在程序上的不答复、拖延答复只是程序上的瑕疵而不必须导致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成立。
      但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会被人民法院确认违法。
      三、严格遵守办案期限的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都对办案机关适用一般程序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一般期限、延长期限、特别延长期限以及不计入办案期限的情形作出了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执行这些规定时,应当做到4个要求。
(1)严格执行一般期限规定,尽量在首个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2)对案情复杂不能在“首个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按程序审批后延长30日,并将延长的理由和期限告知申请人。
(3)对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30日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经有关会议集体研究或者经上一级机关批准后再次延期。延长的期限应当控制在30日以内,并将再次延期的理由和期限告知申请人。
(4)严格杜绝“只延期不办理”情况发生。办案机关在批准延长的办案期限内一定要有实实在在的、有证据证明的调查取证和其他案件办理工作。如果办案机关在延长的期限内没有任何实质性的履职行为,将在可能发生的诉讼中承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败诉风险。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15年6月24日 审核: 马希明 发布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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