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作风建设,优化纳税服务,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延边州地方税务局全员服务责任过错追究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问责制度,是指我局工作人员违反《汪清县地方税务首问首办责任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行政效能,损害税务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 汪清县地方税务局科(室)、分局、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过罚相当、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局机关、各分局(所)及其工作人员履行首问首办责任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着装上岗,挂牌服务的;
(二)上班时间擅离工作岗位,延误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的;
(三)对不予受理、许可的申请事项或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承办的事项,不按规定向纳税人说明理由的;
(四)未按规定告知纳税人申请事项的具体要求,或者纳税人申请资料不全未能一次性告知补充事项的;
(五)未能在规定时限或经批准延期的期限内对承办事项作出答复的;
(六)对不属于本岗位职责范围的事项未按规定做好记录并及时转交其他部门的;
(七)对涉及多个部门承办的事项完成后不及时移交的;
(八)对纳税人态度冷漠、生硬,造成不良影响,或故意刁难、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的;
(九)对重大或紧急事项未及时作出处理的;
(十)负有督办责任的人员,不检查、督促首问责任人履行职责,或者不协调、督促本机关各内设机构按时办结有关事项的;
(十一)有违反首问责任制度其他情形的。
第六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
(1)向纳税人直接赔礼道歉;
(2)批评教育;
(3)取消年度评先选优资格;
(4)扣发全年绩效考核奖金(按分值);
(5)由县级机关进行通报批评;
(6)由县级机关进行行政处分。
第七条 根据责任人行为损害后果、影响大小、主观过错等区分责任情节轻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未对纳税人造成损失或损失轻微的;
(二)未对地税机关形象造成影响或影响较小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由于责任人的过错,影响纳税人生产经营,对纳税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二)纳税人反映比较强烈,被上级机关通报或者被市、县级新闻媒体曝光,情况属实,对地税机关形象造成负面影响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由于责任人的过错,严重影响纳税人生产经营,造成纳税人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税纳税人反映强烈,被上级机关通报或者被州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情况属实,对地税机关形象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一年内对同一问题未进行整改,再次被责任追究的;
(二)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工作的;
(三)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调查人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责任追究:
(一)责任人主动承担责任,及时纠正过错行为,并取得纳税人谅解的;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三)主动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一)因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未作出明确规定,致使责任人无法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因纳税人弄虚作假,致使责任人无法正确履行职责的;
(三)因意外事故或者不可抗力,致使责任人无法履行职责的。
第十一条 对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应对有关事实核实清楚、分清责任并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后的两天内将处理决定送达被处理人。
第十二条 责任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监察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意见,由监察部门进行复核,报局长办公会议裁定。必要时,上级监察部门可直接参与下级的复核工作。监察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材料次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但申诉期间追究决定不停止执行。
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结果,有明确投诉人、举报人的,应当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第十四条 责任行为处理后,人事、监察部门应按档案管理的要求,按时立卷、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