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清县公安交警大队关于临界报废车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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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八十四条规定,车辆管理所应当在机动车强制报废期满的二个月前,向社会公告等方式告知机动车所有人临界报废的车辆。 十二月份临界报废车辆:小型汽车12辆 ,合计12辆。 以上车辆的车主请自公告之日起立即将车辆送交物质回收部门,并带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登记证书、牌照、行驶证到汪清县公安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办理车辆报废手续。如有异议,请与汪清县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联系。 联系电话:0433—8905082
汪清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科
二0一八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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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年1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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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互联网信息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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