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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清县关于突出发展民营经济的实施细则之工商局细则解读

采写:孟繁荣 【字号 】    发布时间:2013年7月2日 打印本页



    

    一、汪清县工商局关于突出发展民营经济的28条优惠扶持措施
    1、本着非禁即入的原则,除了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以外,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参与电力、电信、铁路、石油等基础产业、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的投资与经营,申请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开办企业和选择经营项目。
  2、本着便利的原则。按照省政府49号文件规定,改进审批登记流程,对符合条件的,变审批制为注册制,提供高效便捷准入服务。主动公开审批登记程序和需要提交的材料,只要提交材料齐全,即来即办,限时办结,切实解决审批注册周期长的问题。
  3、放开一般经营项目。从事一般经营项目的市场主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可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自主选择经营项目,登记机关不再核定具体的经营范围。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需要标明具体经营范围的,可向登记机关申请注明。
  4、许可经营项目审批由前置变后置。除须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许可经营项目外,所有前置审批的许可经营项目一律变为后置。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仍须核定具体经营范围。登记机关发放营业执照后,明确告知申请人需要审批的许可事项及许可审批部门。
  5、严控高危和重污染行业经营。对从事高危和重污染等许可经营项目的,登记机关为其核发营业期限为一年的营业执照,并在经营范围后注明未取得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前严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到期后仍未取得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的,不再延长营业期限。
  6、简化经营范围表述方式。申请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只需申报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应与企业名称的行业特征保持一致。经营范围表述由申请人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规范中的门类、大类和中类自主选择,在主营业务之后注明“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不得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凭有效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经营;一般经营项目可自主选择经营。”
  7、允许注册资本零首付。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下的公司(不含一人有限公司),允许注册资本零首付,6个月内注册资本到位20%,其余部分2年内到位。登记机关将其营业期限核定为2年,逾期注册资本仍未到位的,不再延长经营期限。
  8、放宽出资方式。允许投资者依法以股权、债权、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评估作价出资。支持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草原承包经营权、畜禽规模养殖场和塘库堰承包经营权等作价出资。支持以不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自有技术和实物等非货币财产作为公司股东的首次出资。
  9、简化验资手续。登记机关与银行建立注册资本信息查询平台(验资 “E线通”)。公司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只需提交由银行出具的资金缴纳证明,登记机关通过 “E线通”平台验证后,即可直接办理实收资本登记,不再提交验资报告。
  10、组建股份公司以“中国驰名商标”、“吉林省著名商标”作价出资的,不受出资比例限制。
  11、以从事农业产业为主的公司制企业组建企业集团,其母公司注册资本限额由1000万元下调为500万元,子公司由3个下调至2个。
  12、大力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的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最大股东或主要发起人持股比例放宽到50%,其中,注册资本超过5亿元的不受比例限制。支持经营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和挂牌上市。
  13、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经营场所可以与住所不一致。市场主体的住所登记后,可增设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和住所不一致的,市场主体应向登记机关申请备案或者按分支机构有关规定申请登记。
  14、允许暂时无法取得产权证明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对暂时无法提供有效房产证明文件的房屋,可凭房屋买卖合同或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类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村(居)委会或其房地产开发部门、物业管理部门等有权机构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使用证明,直接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15、允许符合条件的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对住宅改作商用的,只要投资人出具已取得利害关系人同意的书面承诺,登记机关可将其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
  16、改革年检验照制度,全面推行网上年检。内资企业通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网上年检系统填报年检报告书,除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企业外,网上通过后即视为已通过年检,无需到年检主管机关提交书面材料。个体工商户在网上通过后即视为已通过年检。企业年检时间由原来的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调整为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
  17、继续开展绿色年检服务,为各大园区、三大林业局、金融系统、邮政系统等企业提供上门服务,现场指导年检。开展个体工商户验照培训服务。
  18、放宽年检期限。由一年不参加年检吊销营业执照放宽至连续两年未参加年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19、在城镇(含县)没有固定门市的从事肩挑手提式商业零售、修理服务的个体经营业户以及政府指定的露天区域内限时从事临时性经营活动的(国家有明确限制的特殊行业和需要前置审批的除外)免予工商登记。
  20、支持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在不重名的情况下,允许使用原字号名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协调相关前置审批部门引导具有一定规模的药品零售、兽药零售、木材加工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
  21、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吉林省著名商标”和国家、省、市工商局确认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实行年检免审制度。
  22、引导培育企业或农民申请商标注册,以团体、协会或者其它组织名义注册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
  23、加强对订单农业合同的指导,开展合同帮农活动,积极研究制订有利于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的规范的涉农合同示范文本;组织订单当事人学习合同法律知识,化解订单合同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4、在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过程中,积极开展行政指导工作,大力推行预警公示制,宣传教育在先,检查处理在后;预警警示在先,行政处罚在后;当事人陈述申辩在先,处罚决定在后。在必须实施行政处罚时,首先依情节妥善处理好“轻重”关系,对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涉及农业、农民、涉及名优企业和驰名、著名商标的违法违章行为要依法从重查处,对国企改制过程中出现的、下岗职工再就业中发生的、外来投资者的一般违法违章行为以告诫劝阻为主。掌握宽严尺度,情节严重、数额较大的从严,情节轻微、数额较小的从宽;危害严重的从严,危害轻微的从宽;屡犯从严,初犯从宽。
  25、为招商引资重点项目、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企业改制、公司合并分立实行现场办公,开展预约服务、延时服务等服务,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采取上门走访、会议、登记窗口咨询等方式,及时了解掌握民营企业发展现状及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需求,按照“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原则,积极为民营企业办实事、解难题、谋发展。
  26、引导民营企业及从业人员积极参加诚信体系建设,按时履约,诚信经营,扩大社会知名度,提升市场竞争力。
  27、支持个体私营企业协会搭建民营经济与政府沟通的平台;搭建个体私营企业了解供求信息的平台;搭建提供经营管理培训平台;搭建人才引进、职称评聘平台;搭建个体私营企业维权平台。
  28、实行市场主体发展情况报告制度,按季度将市场主体发展情况编制成报告上报县委、县政府相关部门,为政府指导创业提供详实依据。并定期按行业发布登记注册信息,为业户择业提供参考。
    二、汪清县工商局关于《汪清县关于突出发展民营经济的实施细则》相关条款的解读
    第二条  放宽准入领域和条件
  3、坚持“非禁即入”。鼓励民营企业进入基础产业、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社会事业、保障性住房等建筑业、金融服务和社会服务等领域。
  (本着非禁即入的原则,除了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以外,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参与电力、电信、铁路、石油等基础产业、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的投资与经营,申请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开办企业和选择经营项目。)
  4、变审批制为注册制,先照后证。允许以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林权等作价出资,其出资比例可占注册资本总额的70%。
  (本着便利的原则。按照省政府49号文件规定,改进审批登记流程,对符合条件的,变审批制为注册制,提供高效便捷准入服务。
   放宽出资方式。允许投资者依法以股权、债权、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评估作价出资。支持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草原承包经营权、畜禽规模养殖场和塘库堰承包经营权等作价出资。支持以不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自有技术和实物等非货币财产作为公司股东的首次出资,其出资比例可占注册资本总额的70%。)
  5、除法律、法规对经营场所有特殊规定的行业外,经有利害关系的行为相对人同意,可将住宅用于经营场所。支持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在不重名前提下可使用原名称。
  (允许符合条件的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对住宅改作商用的,只要投资人出具已取得利害关系人同意的书面承诺,登记机关可将其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
 支持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在不重名的情况下,允许使用原字号名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协调相关前置审批部门引导具有一定规模的药品零售、兽药零售、木材加工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
  6、降低市场准入门槛。申请注册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允许两年内分期缴纳,注册资本金100万元以下的允许零首付,注册资本金100万元以上的,首期出资达到注册资本的20%即可登记;免收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允许注册资本零首付。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下的公司(不含一人有限公司),允许注册资本零首付,6个月内注册资本到位20%,其余部分2年内到位。登记机关将其营业期限核定为2年,逾期注册资本仍未到位的,不再延长经营期限。免收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7、鼓励有一定规模的种养大户成立家庭农场,申领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或有限公司,扶持家庭农场从事农副产品加工业、休闲旅游观光和农家乐。
 (在政务大厅工商局窗口、各分局登记窗口设立咨询台和服务窗口,提供受理种养大户登记注册方面的咨询服务,公开登记程序和受理条件,扶持家庭农场从事农副产品加工业、休闲旅游观光和农家乐发展)
  第十二条  助推企业成长
  35、引导民营企业树立商标意识和品牌意识,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除省政府、州政府给予奖励外,县政府给予10万奖励;对新获得吉林省名牌产品、吉林省著名商标的,除州政府奖励外,县政府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延边名牌产品、延边州知名商标的,除州政府给予奖励外,县政府给予3万元奖励;对新获得有机食品认证、绿色食品认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县政府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
  (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吉林省著名商标”和国家、省、市工商局确认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实行年检免审制度。
  引导培育企业或农民申请商标注册,以团体、协会或者其它组织名义注册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
  39、建立完善民营经济统计监测制度,强化民营经济规模、速度、贡献等情况的动态监测,及时反映民营经济发展情况。
  (实行市场主体发展情况报告制度,按季度将市场主体发展情况编制成报告上报县委、县政府相关部门,为政府指导创业提供详实依据。并定期按行业发布登记注册信息,为业户择业提供参考。)
                                                                        汪清县突出发展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0一三年七月二日



发布人:郭艳 发布时间:2013年7月2日 审核: 刘森 发布单位:经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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