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汪清县突出发展民营经济大会精神,更好地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汪清县突出发展民营经济的实施细则》(汪发〔2013〕5号),促进我县民营企业更好更快发展,按照县委县政府的重要指示,发改局作为责任单位和牵头部门,对涉及到的政策条款进行了详细解读。
第三条政策:坚持“非禁即入”的原则,鼓励民营企业进入基础产业、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社会事业、保障性住房等建筑业、金融服务业和社会服务等领域。
针对该政策,我局作为牵头部门,加快推进民间资金向民间资本转变,除法律法规明令禁止,所有领域一律向民营企业开放,享有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平等的待遇,为民营经济投资提供公平的市场环境,即: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行业和部门都要对民间资本开放;凡是对外商开放的投资领域,都允许民间资本进入;凡是实行优惠政策的领域,其优惠政策同样适用于进入该领域的民间资本。鼓励民营企业进入基础产业、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社会事业、保障性住房等建筑业、金融服务业和社会服务等领域。
第三十六条:规范行政审批和执法行为,完善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率。
针对该政策,我局作为配合部门,对项目审批件齐全,确需审批和上报省、州发改委审批的民间投资项目尽量简化手续,实行限时服务,材料齐备的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或审查转报,对重点项目实行提前介入、跟踪办理、现场办公,提高办事效率。主要审查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土地使用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政策:支持企业引进战略投资者,发展产业集群,鼓励工业聚集区内新上大项目。
针对该政策,我局作为牵头部门,加强工业集中区和民营企业孵化园区的建设,构建产业发展平台。把工业集中区和民营企业孵化园区的建设与产业布局规划、城市发展规划、土地利用、环境保护等有机结合起来,完善集中区的配套设施,优化整合资源,在行政审批上大力支持企业引进战略投资者,发展产业集群,鼓励工业聚集区内新上大项目,大大提高我县工业集中区和民营企业孵化园区对项目的承载能力,推进现有产业聚集区向更高层次发展。
汪清县突出发展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0一三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