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清公众信息网 >>信息公开>>政策解读


汪清县关于突出发展民营经济的实施细则之科技局细则解读

采写:孟繁荣 【字号 】    发布时间:2013年7月17日 打印本页



    

    为进一步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依靠科技进步促进我县民营经济的发展,根据县委、县政府印发的《汪清县突出发展民营经济实施细则的通知》(汪发[2013]5号)精神,结合科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大力发展多形式、多层次的民营科技企业。鼓励科技人员和社会各界创办民营科技企业,为民营科技企业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第二条  鼓励民营科技企业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生产经营高科技产品。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民营科技企业,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一)对经过认定的民营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二)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按规定比例和方式在税前扣除。
    (三)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等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其中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 民营科技企业在科技计划项目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科技成果鉴定和奖励税收优惠政策激励、申请科技“三项经费”、科技人员进修及职称评定、出国(境)、人才引进、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享受同等待遇。民营科技企业在高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中间试验、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方面,享受国家和省、地方规定的优惠待遇。民营科技企业依法享有的各种减免税所得,应当作为本企业的发展基金,用于本企业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扩大再生产。
 第四条 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一)进一步加大政府对民营科技企业的科技投入力度。建设企业技术中心和公共科技服务平台,对达到省级以上标准的,除申报省级专项资金给予补助的同时,县政府给予配套支持;支持省级科技型企业发展,鼓励企业开发新产品、应用新技术,县政府给予资金支持。  
    (二)加强对民营科技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引导。大力推进技术资源市场化。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在本地创建实验室。
    第五条  建立健全民营科技企业科技中介服务体系,为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提供优质服务。按照“组织网络化、功能社会化、服务产业化”的方向,进一步建立健全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引导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社会其它资源建立各具特色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第六条 鼓励具有一定规模、一定实力的民营科技企业通过合作、合资、股份制改造和境内外上市,实现扩张发展。
    (一)支持有市场、有能力的民营科技企业快速扩张。按照“宜小则小、宜大则大”的原则鼓励有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以市场为导向,进行兼并和收购,实现创新资源优化组合和配置。引导有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走“两头在内、中间在外”的发展模式,加快做大做强的步伐。以大中型民营科技企业为主体,引导民营科技企业采取兼并、重组、产权转移等多种形式,实行强强联合,培育组建大型民营科技企业集团。鼓励和引导中小民营企业通过参股、加盟、合作、兼并、联合等方式,加入或组建企业集团。
    (二)鼓励职务发明的主持者和重要参与者技术投入入股,可通过政府以奖励或预借资金的形式办理,其中预借入股的资金可以从入股分红中逐渐归还。对于有特殊贡献的个人和对国内、省内、州内、县内首台(套)装备的研发人员,县政府可依据其做出的贡献给予奖励。
    (三)选择产品技术含量高、运行质量好、达到一定规模的民营科技企业,重点加以培育,在贷款担保、人才招聘、科技和信息服务、评先创优等方面优先提供服务。
    第七条 加强民营科技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要转变民营科技企业观念,增强知识产权意识。民营科技企业既要尊重和保护他人的知识产权,更重要的是提高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和运用管理能力,把发明专利、技术秘密、著名商标等知识产权作为企业扩张、市场开拓的重要武器。鼓励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帮助民营科技企业制定知识产权战略,利用知识产权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主动权,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
    第八条 创新金融体制,切实改善民营科技企业融资环境。
    (一)扩大和完善以民营科技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信用担保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各类组织依法建立民营科技企业贷款担保公司,积极引进国内外有实力的担保机构为民营科技企业担保。
    (二)进一步培育和健全地方技术产权交易市场;
    (三)金融机构应当支持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根据国家信贷政策和民营科技企业合理要求,予以信贷扶持。经合法评估的知识产权可作为贷款质押物;
    (四)积极帮助民营科技企业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使之更好地为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服务。
     第九条 支持引进国内外民营科技企业、使用中高级技术、管理人才。
    (一)民营科技企业人员经当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可出国(境)进行科技考察、学术交流、科技展览和商务活动。
    (二)受聘到民营科技企业工作的科技人员,可申请参加人事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取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的,由民营科技企业自行聘任。民营科技企业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工作,由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办理;
    (三)民营科技企业的科技人员在技术引进、开发、发明、创新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政府及企业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营造创新创业文化,探索和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文化。
    (一)鼓励各类人员包括机关干部、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创办民营科技企业或到民营科技企业工作。努力营造鼓励冒险、宽容失败的创新创业文化氛围,形成优秀民营科技企业和企业家在市场经济竞争中大浪淘沙,脱颖而出的机制;
    (二)探索和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文化,引导民营科技企业树立为振兴地方经济、为社会创造财富的全新价值观;弘扬新的企业精神,提倡服务社会、奉献社会、讲求诚信、质量第一的企业精神;发展创新经营的理念,注意科技进步与经济效益的统一,新产品开发与抢占市场的统一,敬业乐群与同甘共苦的统一;增强全体创业人员的创新理念,通过观念创新推动企业机制、体制创新。
                                        汪清县突出发展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0一三年七月十七日



发布人:王阳 发布时间:2013年7月17日 审核: 刘森 发布单位:经济局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夹 - 联系我们 - 部门登录 - 管理登录
 
wlzx8812721@126.com
Copyright 2013 Wangqing China All Rights Reserved.
汪清县政府网络中心 汪清县互联网信息中心 [吉ICP备06010423号] 制作维护:汪清县互联网信息中心
电话/传真:0433-8812721

访问量:45424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