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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清县关于突出发展民营经济的实施细则之地税局细则解读

采写:孟繁荣 【字号 】    发布时间:2013年7月17日 打印本页



    
    第十五条政策:对经过认定的民营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按规定比例和方式在税前扣除。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等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其中,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 5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注: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高新技术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4)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政策:积极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税前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和未到期责任准备。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 自担保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注:制定和明确了免税基本条件对免征营业税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资格认定做出了详细规定:
  (一)经政府授权部门(中小企业政府管理部门)同意,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法人,且主要从事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机构。
  (二)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担保业务收费标准报经所在地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批准。
  (三)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注册资金超过2000万元。
  (四)对中小企业累计贷款担保金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总额的10%,并且其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高不超过4000万元人民币。
  (五)担保资金与担保贷款放大比例不低于3倍,并且其代偿额占担保资金比例不超过5%。
  (六)接受所在地政府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按照要求向所在地政府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担保业务情况和财务会计报表。
  根据行文内容,可以想见,上述6项条件必须同时满足,否则,将不能享受免税的资格或被取消继续享受免税的资格等。?
  (一)收费必须按标准。担保业务收费标准必须报经所在地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批准。凡收费标准超过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一律征收营业税。? 
    (二)业务收入要分清。?“从事担保业务收入”是指符合免税条件担保机构从事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取得的担保业务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
  第十七条政策: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营业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上调到月营业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上调到每次(日)营业额500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减半,并按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注:起征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也就是说,纳税人按期纳税的月营业额超过20 000元(含)或按次纳税的每次(日)营业额超过500元(含),全额征收营业税。
  小型微利企业:也就是说,117号文的适用对象首先应为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满足一定条件,且为非核定征收的居民企业,其次,还应满足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如果企业在2011年满足了成为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且其应纳税所得额也符合了相应的条件,从而在2012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已经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是在2012年纳税年度终了后,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高于了6万元,则应当补缴减计应纳税所得额所减免的税款。
  第十八条政策: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注: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须一并转让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部分转让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的交易不征收营业税的前提条件是关联的债权、债务和转让实物资产应属于绑在一起的,并非转让企业的全部债权债务。并且劳动力的转移应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其职工应和转让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受让单位则应和该部分职工建立新的劳动关系。
                                        汪清县突出发展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0一三年七月十七日


发布人:王阳 发布时间:2013年7月17日 审核: 刘森 发布单位:经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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