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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局 >> 单位简介 |
汪清县审计局主要负责县委、县政府及下属各部门的审计监督工作。汪清县审计局内设办公室、法制科、财政金融审计科、行政事业审计科、经济贸易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社会保险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科等科室。 主要职责 (一)主管全县审计工作。负责对全县各部门财政、财务收支、资产负责损益、固定资产投资效益、经济责任审计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监督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审计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参与起草地方性财政经济及其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县政府提出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县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县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构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县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县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2.乡镇人民政府财政收支,县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3.使用县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4.县政府投资和以县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县属国有企业和县政府规定的县属国有资金占控股和主导地位的企业和地方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6.县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县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县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属于县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有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县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组织建设全州审计信息系统。 承办县政府和上级审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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